晋文化典故

雍子鬻狱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4    浏览:

  [典源]  《左传·昭公十四年》: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不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政。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羊舌鲋),叔鱼蔽(庇)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韩)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典义]  “雍子鬻狱”,过去多指受贿而减免罪犯的刑罚。而今人多以“雍子鬻狱”喻法官贪赃枉法和贪赃卖法。

  [典实]  公元前528年,晋国的邢侯和雍子争夺鄐地的田地,士景伯很久也没有调解成功。士景伯要去楚国,让叔向的弟弟羊舌鲋代理他的职务。韩宣子命令他判决此案,罪过在于雍子。雍子把女儿嫁给了羊舌鲋,羊舌鲋就宣判邢侯有罪。邢侯发怒,在朝堂上杀了羊舌鲋和雍子。韩宣子向叔向询问怎样治他们的罪?叔向说:“三个人罪状相同,暴尸、戮尸都可以。雍子自己知道自己的罪过,用女儿作为贿赂来换得胜诉;羊舌鲋出卖法律;邢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就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就是贼。《夏书》上说:‘昏、墨、贼,杀。’这是皋陶的刑法,请照办。”于是就杀了邢侯、雍子和羊舌鲋,并且把雍子和羊舌鲋暴尸街头,以示严刑,以哓喻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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