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由具备法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县城建成区及周边7个行政村区域,即西南街村(社区)、东北街村(社区)、东关村(社区)、北关村(社区),席村(社区)、苏村(社区)、马庄村、望绛村、南吉村、安吉村、东韩村;
2、文物保护单位及“六区四园”等全县各旅游景区景点;
3、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燃气、供热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8、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9、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
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禁放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烟花爆竹标志。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取得安监部门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或临时销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零售经营单位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禁止销售非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拉炮、擦炮、摔炮、“白皮”及无规则飞行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单位和个人购买烟花爆竹,要到各级安监部门指定的销售点购买,严禁购买非法生产、销售的伪劣烟花爆竹。
七、凡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庆祝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需要燃放焰火或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许可同意发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举办。
八、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列入管制的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查封扣押违禁品、没收违法所得,暂扣、吊销营业执照,从重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九、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烟火发射药、黑火药或烟火药为原材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数量达到三千克或黑火药达到一千克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非法携带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烟火药一千克以上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或者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拒不交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十、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线索,凡举报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举报人员予以保护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公安局举报热线:0357-4525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