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0    浏览:
关于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的
通   知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41号)精神及上级会议精神、为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现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补助金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2019 年 12 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

2、2020 年 3 月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3、2020 年 3 月至 12 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 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4、2020年1月起,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原缴费年限视同其个人缴费年限。失业后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失业补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失业补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⑥死亡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7、用人单位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

请符合申领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尽快前往最后一次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时间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望大家互相转告。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4523909

 

曲沃县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10日